12月第一周上市公司相关金融机构涉诉公告及事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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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

  2024年11月28日,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粤传媒(维权)”)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就粤传媒诉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959号。

  原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务顾问费5,9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321,414,951.48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维权成本3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粤传媒因与东方证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东方证券公司向粤传媒返还财务顾问费5,950,000元;赔偿实际损失321,414,951.48元;并承担粤传媒的维权成本300,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

  民生证券及子公司被诉、被申请案件。

  1、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民生证券、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债券保管合同纠纷案。

  2011年9月,郑州银行以债券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返还所保管债券,若逾期未返还前述债券赔偿债券本金及利息等。本金1,767.00万元、利息4,245.29万元(暂计至2011年9月16日)等该案由郑州中院审理,未取得审结的裁判文书。

  2、聊城合杉海博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杉海博”)诉民生证券合同纠纷案。

  2023年8月,合杉海博以民生证券拖欠合作协议项下报酬款且损害其利益为由,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支付报酬款、逾期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报酬款568.4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4,000万元等经民生证券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3、张某诉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9月,张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生证券、民生证券太原长治路证券营业部赔偿其投资本金损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金损失4,106.22万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目前尚未开庭。

  民生证券及子公司起诉、申请案件。

  1、民生证券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王秀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2016年至2017年,民生证券先后购入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发行的“16胜通03”“17胜通01”债券。2022年3月,民生证券以山东胜通及相关承销中介机构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山东胜通赔偿本息及债券利息损失等;由王秀生、国海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券本息损失21,329.57万元(截至2019年3月15日)及相应损失(自2019年3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民生证券诉王秀生、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

  2017年7月,民生证券购入山东胜通发行的“17胜通MTN001”债券。2024年7月,民生证券以山东胜通债券发行的相关承销中介机构构成虚假陈述,应承担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主体就民生证券本息损失及相应债券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票据损失7,411.75万元等民生证券已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3、民生证券诉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纠纷案。

  2017年至2021年间,民生证券通过直接认购、受让的形式持有华林证券“17红博06”“17红博07”资产支持证券。2024年5月,民生证券以华林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未勤勉尽责、专项计划违约为由,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其赔偿认购本金及利息损失等费用。认购本金1.75亿元、利息损失4,071.49万元(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经华林证券申请,华林证券诉民生证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于2024年8月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目前,华林证券已撤回起诉。

  4、民生证券诉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6月,民生证券认购当代科技“19汉当科PPN001”号债券。2022年4月,因当代科技未按期支付债券本息构成违约,民生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当代科技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2023年11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兑付债券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驳回民生证券其他诉讼请求。。债券本金9,000万元、利息675万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4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民生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当代科技的重整申请。

  5、民生证券诉当代科技、艾路明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7月,民生证券认购当代科技“19汉当科MTN001”号债券。2022年4月,艾路明向民生证券出具《保证承诺函》,就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兑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22年5月,民生证券以当代科技债券违约为由,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代科技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违约金等,艾路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7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代科技向民生证券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逾期兑付债券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同时驳回民生证券其他诉讼请求。民生证券及当代科技提出上诉,2023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债券本金6,000万元、利息541.23万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6月1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民生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9月30日,武汉中院裁定受理当代科技的重整申请。

  6、民生证券投资诉黄启镇股权回购纠纷案。

  2024年5月,民生证券投资以黄启镇不按协议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黄启镇支付赎回股权款以及逾期支付赎回股权款产生的滞纳金,并承担相关仲裁发生费用。赎回股权款2,727.67万元、滞纳金13.80万元(暂计至2024年4月25日)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仲裁。

  7、民生证券投资诉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集团”,系上市公司科力远的控股股东)差额补足协议纠纷案。

  2017年,民生证券投资出资1.5亿元认购科力远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签订差额补足相关协议。因科力远集团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亦未提供股票质押担保,民生证券投资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以下简称“诉讼一”)、2020年7月15日(以下简称“诉讼二”)、2021年3月2日(以下简称“诉讼三”)提起三起诉讼,要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诉讼费用。诉讼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科力远集团支付民生证券投资合同款等。合同款850万元等:已执行完毕。诉讼二: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达成和解协议,2022年4月30日前,科力远集团应偿还本金及利息4,637.93万元等,在科力远集团按照和解协议约定还本付息的情形下,减免相应违约金等。和解协议履行进程中。诉讼三:民生证券投资与科力远集团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后因科力远集团未按照和解协议实际履行义务,民生证券投资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科力远集团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本金、截至2021年一季度利息及截至2021年2月5日违约金合计9,731.37万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违约金(自2021年2月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等。已进一步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8、民生股权投资诉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以下简称“五被告”)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年,民生股权投资以五被告未按协议约定退还股权溢价款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五被告退还股权溢价款并支付违约金。2019年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五被告向民生股权投资退还股权溢价款并承担利息损失、支付违约金,驳回民生股权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股权溢价款2,391.45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500万元。民生股权投资已申请强制执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民生证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未结诉讼及仲裁案件中,由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有8起,由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共有3起,均为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诉讼、仲裁纠纷。3起作为被告的案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标的金额合计约14,686.96万元,占民生证券截至2024年3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0.92%,数额较小,占净资产比例较低。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不会对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1、毛*平、劳*清、刘*振、刘*城、杨*红、周*等6名投资者诉深圳市赛为智能(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为智能”)、万和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投资者对赛为智能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万和证券作为赛为智能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也在部分案件中被投资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万和证券一共收到了毛*平、劳*清、刘*振、刘*城、杨*红、周*等6名投资者的起诉状,每位投资者要求赔偿金额均为1万元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目前该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诉金额:6万元。

  2,万和证券诉开*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请求法院判令开*胜向万和证券支付融资款本金及融资利息、支付逾期回购证券违约金、万和证券对开*胜质押的盛运环保股票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万和证券上述请求,开*胜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诉金额:7,800.00万元。该案件已终审判决进入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法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裁定此次执行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3、万和证券诉柴*生、陈*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请求法院判令柴*生向万和证券支付融资款本金及融资利息、支付逾期回购证券违约金、陈*对柴*生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万和证券对柴*生质押的雪莱特股票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支持万和证券上述请求,柴*生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诉金额:6,300.00万元。该案件已终审判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诉万和证券(代表“万和证券臻和债券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臻和8号资管计划”)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广州证券与万和证券进行了三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后万和证券未履行约定的回购义务,请求仲裁庭裁决万和证券偿还三笔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及相关利息、补息、罚息。仲裁庭裁决万和证券以其管理的臻和8号资管计划财产向广州证券支付相关款项。涉诉金额:3,495.00万元。该案件已终局裁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由资管产品自有财产承担还款义务。广州证券已与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忻州信用社诉万和证券(代表“万和证券臻和债券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臻和5号资管计划”)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万和证券代表其管理的臻和5号资管计划与忻州信用社完成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臻和5号资管计划在到期结算日时未支付部分到期结算金额,忻州信用社请求仲裁庭裁决,万和证券以臻和5号资管计划自有财产向忻州信用社支付到期资金结算额及相关补偿金额、罚息,确认忻州信用社对“中信信托·永泰财产权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及其孳息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庭裁决万和证券以其管理的臻和5号资管计划财产向忻州信用社支付相关款项。涉诉金额:9,058.25万元。该案件已终局裁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由资管产品自有财产承担还款义务。

  6、万和证券(代表“万和证券兴凯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兴凯1号资管计划)诉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万和证券(代表兴凯1号资管计划)与凯迪公司约定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后凯迪公司逾期支付利息、质押股票被法院冻结。依据协议约定,万和证券有权要求凯迪公司提前购回质押标的证券。万和证券请求法院判令凯迪公司偿还万和证券融资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并确认万和证券对凯迪公司质押的凯迪生态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诉讼请求的债权款项内优先受偿。一审法院支持万和证券上述请求,凯迪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涉诉金额:39,560.00万元。该案件已终审判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7、万和证券(代表兴凯1号资管计划)凯迪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万和证券(代表兴凯1号资管计划)与凯迪公司约定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后凯迪公司逾期支付利息、质押股票被法院冻结。依据协议约定,万和证券有权要求凯迪公司提前购回质押标的证券。万和证券请求法院判令凯迪公司偿还万和证券融资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并确认万和证券对凯迪公司质押的凯迪生态股票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诉讼请求的债权款项内优先受偿。一审法院支持万和证券上述请求,凯迪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涉诉金额:44,440.00万元。该案件已终审判决,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指南针)于2023年12月25日参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开展的“被执行人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基金”)比例为34.2076%股权”的司法拍卖,并以110,211,594.5元的价格竞得。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收到先锋基金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的批复》(证监许可(金麒麟分析师)〔2024〕1744号),核准公司成为先锋基金主要股东,对公司依法受让先锋基金34.2076%股权无异议。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9)苏12执90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原属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比例为34.2076%的股权归买受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63410239)所有,附着于上述股权上的查封、他项权登记效力灭失。2.买受人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

  (一)与中英益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英益利”)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收到北京市三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后中英益利向北京市三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市三中院对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先后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拍卖。2024年11月27日,武汉公司收到北京市三中院送达的《通知》,中英益利与公司、武汉公司民事执行一案,北京市三中院将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10点至2025年2月14日上午10点止(延时除外)对武汉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地块15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

  (二)与民生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年5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泛海置业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泛海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泛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2024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就一审判决中部分内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1)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机构名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

  被告一: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公司”);

  被告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要求判令被告中诚公司返还原告转让价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号)、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号)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两起案件利息合计62,870,949.86元);被告湘财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目前进展: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中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号)、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号)及以上述回购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湘财证券对被告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驳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沃基金”)诉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事项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2年3月,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1)京74民初4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4年9月,法院作出(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沃基金的起诉。同月,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新沃基金请求撤销(2022)吉04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近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的(2024)吉民终39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新沃基金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上汽红岩及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收到超过1,000万元诉讼的一审判决书1份、仲裁裁决书1份,具体情况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近期收到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渝0112民初33867号】,判决如下:(1)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截至2024年9月12日的贷款本金249,000,000元、利息1,209,725元;(2)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未还本金249,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1,209,725元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如遇LPR利率调整,则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对应日调整方式予以调整,利随本清)。本案件受理费1,28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负担。针对该一审判决,上汽红岩已提起上诉,目前正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2、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裁决情况。

  上汽红岩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了重庆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2024)渝仲字第4233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偿还欠付本金245,000,000元、利息258,487.61元,罚息1,249,500元,复利8,968.63元,以及从2024年11月1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24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息3.4%的基数上上浮50%,即5.1%执行,按季结息,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复利(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执行年利息3.4%的基数上上浮50%,即5.1%执行,直至结清为止);(2)若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一项裁决款项以及本案仲裁费,导致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本案预收仲裁费895,567元,实收仲裁费753,816元,退还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141,751元,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753,816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全部预缴,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将应由被申请人上汽红岩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仲裁费连同上述裁决的款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科生物)整体债务规模为24.12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6.17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19.34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宁夏天福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福)的银行账户外,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及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支行(以下简称:广东南粤银行海棠支行)作为原告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十一名被告提起诉讼。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判令广东鸿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鸿俊)归还贷款本金486,350,000元及利息合计人民币92,187,158.34元(计算截止日是2024年7月31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本息合计578,537,158.34元,对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供的抵押、质押财产经法定程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2024)粤08民初106号及《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开庭。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本次司法拍卖、变卖标的为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创新)股东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业国际”)持有的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该标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16%,占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100%。

  根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96执恢164号执行裁定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30日10时至2024年12月3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处置参考价:6000万元,起拍价:6000万元,保证金:1200万元,增价幅度:30万。

  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发布了《关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变卖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琼96执949号之一】、《通知书》【(2022)琼96执949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

  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正信公证处(2020)呼正信证执字第4号、第5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其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作为债务的质押担保。因债务未清偿,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海航旅业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名下持有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B股93,355,175股及孳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1、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翠林全球投資有限公司、翠林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张清梅、王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53,398.08万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受理日期:2023年2月20日,

  受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挂牌公司提供银行贷款。

  被告: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神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被告:张洪欣,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被告:李洪丽,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被告:好来牧场有限公司,为原告向挂牌公司发放的贷款提供担保。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将对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山东世界贸易中心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了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城投)按《裁决书》第(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招商银行昆明分行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与招商银行昆明分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以收到《裁决书》当月月底(即2024年6月30日)时点计算,裁决书项下公司应偿付314,845,098.47元,拟签订和解协议项下公司应偿付264,737,740.73元,偿付义务减少50,107,357.74元(最终以履行完毕的金额为准)。

  中国进出口银行(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查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司控股股东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启迪环境165,863,314股股份网拍阶段已结束,最终成交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为准。该部分股份目前尚未过户完成。若本次股份拍卖全部过户完成,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将发生权益变动数量为165,863,314股,占其及一致行动人珠海启迪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启迪绿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0.67%,占公司总股本的11.64%,将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拍卖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或“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编号:2018-141号),相关案件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渝05执恢84号之三、(2024)渝05执恢84号之四、(2024)渝05执恢84号之九、(2024)渝05执恢84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重庆分行”)。

  被执行人: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藏华慈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慈”);

  被执行人: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发展”);

  被执行人: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尔”);

  被执行人:重庆翰新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瀚新”);

  被执行人:ZHOU WEN HUAN

  被执行人:GUONANCY XIUQI

  案由: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

  (2024)渝05执恢8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重庆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执保207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2024)渝05执恢8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重庆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执保207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2024)渝05执恢84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重庆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执保2076号之十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2024)渝05执恢84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行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重庆瀚新、ZHOU WEN HUAN、GUO NANCY XIUQI国内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8)渝0107执保2076号之九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继续冻结华业资本、西藏华慈、华业发展、重庆捷尔等公司应收款701,884,166.67元。2、查封冻结期限三年。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因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万通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100,000,000股、50,388股,嘉华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446,889,141股,分别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标记、冻结和轮候冻结,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应手续。上述被司法标记、冻结及轮候冻结股份所涉及的案件债权金额及执行费用1,641,788,951.17元。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

  1、东莞证券与丁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50,000,000元、利息197,916.68元及违约金500,446.87元。2023年3月16日,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对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再审。2023年11月3日,发行人收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发行人因不服河南省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获得受理。发行人于2024年3月4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对发行人提出的检察监督申请不予支持。202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继续冻结丁杰持有的“天娱数科”(证券代码002354)股票共计7,849,386.00股,冻结期限至2027年6月24日。2024年9月3日,公司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已审查通过。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合计5,203.13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4,525.80万元。

  2、东莞证券诉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戴志祥“12申环01”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纠纷案,被告连带清偿公司债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并给付律师费本金8,332,600元、到期和未到期利息458,062.50元、违约金273,948.49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2月22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做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四”号《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3月15日,发行人收到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1,538.17元。2023年12月18日,发行人收到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5,617.27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已完成呆账核销处理,核销前账面原值710.40万元。

  3、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证锦信)诉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共60,465,282.56元及罚息82,232.31元。2023年1月3日,东证锦信向首封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分配。2023年6月,执行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房产的《询价结果通知书》,载明拟定处置价格为681,370元。2023年10月19日至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1月13日至14日,执行法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开展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执行法院已于2023年12月11日10时至2024年2月9日10时以变卖价545,096元对被执行人该套房产进行公开变卖,但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4年7月23日,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拍卖申请书》,请求继续对刘勇及其配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2024年8月8日,东证锦信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情况告知书》,载明法院已多次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除前述财产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要求东证锦信于收到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逾期不提供或前述已在处置阶段的财产重复的,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11月14日,东证锦信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东证锦信拟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已全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4、东莞证券诉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2,920,000元。经安徽省外经建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安徽省外经建破产重整案件,并已于2021年7月9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安徽省外经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5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民初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安徽省外经建银行账户、股权及房产的查封。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破申11号”“(2021)皖01破申67号”“(2021)皖01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外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韵德钻石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德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宏达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破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余额为5,290.00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4,287.80万元。

  5、“16凯迪01”债券已经构成实际违约。公司已授权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加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推动凯迪生态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凯迪生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将继续推动重整工作的有序开展。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凯迪生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要求,2022年11月9日,发行人向管理人反馈清偿方式,并反馈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及领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经发行人2023年6月30日查询,管理人已将6,409,868股“R凯迪1”股票划转至发行人账户。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发行人已收到划转的抵债股票“R凯迪1”,入账成本为零,并相应结转了该债券账面应收款及减值准备5,305.00万元,同时根据《重整计划》清偿方案记入20.00万元应收清偿资金,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2.00万元。

  6、东莞证券诉于雷案。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之公司诉于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20年9月9日东莞证券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于雷赔偿公司16,256,847.7元,并承担公司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022年10月14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另案对于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雷赔偿发行人因赔付投资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该案。2023年4月28日,发行人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于雷向发行人赔偿损失24,037,562.81元、律师费1,342,285元。2023年7月14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3年8月18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3年11月14日,发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7、东莞证券诉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案。公司与“17宜华企业MTN001”债务人之间的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50,000,000元、利息9,7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023年2月10日,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515民初2128号”一审判决,判令宜华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17宜华企业MTN001”票据本金50,000,000元、利息9,7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判令发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宜华集团交回其持有的“17宜华企业MTN001”中期票据;驳回发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3月9日,发行人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30日,发行人收到法院送达的“(2023)粤0515执787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案强制执行申请已获得受理。2023年9月21日,发行人收到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等值财产。此外,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5,322.04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4,999.67万元。

  8、东莞证券诉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案。与“16申信01”公司债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40,000万元及利息。2023年3月6日,发行人收到管理人通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程序。发行人于2024年1月30日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项317,350.82元,于2024年2月1日收到华信证券清算组支付的清算报酬100万元,于2024年3月1日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项23,801.31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破产清算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41,482.44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41,482.44万元。

  9、东莞证券诉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奈伦科技)、担保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奈伦集团)公司与“12蒙农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债券回购合同纠纷本金630万元、延期补偿金555,236.25元、逾期利息180,651.28元、违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2015年10月12日,发行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6日,呼和浩特中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奈伦集团名下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查封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奈伦科技已向呼和浩特中院提出破产申请。因法院内部分工调整,呼和浩特中院将该执行案件移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05执恢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次申请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本息余额合计623.10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23.10万元。

  10、东莞证券诉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担保方曾果、洪谊、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欧枫投资)“12福星门”私募债的违约纠纷案,被告连带清偿债券本金、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本金、利息共计27,694,4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2021年2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欧枫投资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2,732.88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2,732.88万元。

  11、东莞证券诉王玉辉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118,251,770.01元、利息123,939.38元及违约金1,478,147.13元。2021年8月1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执21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王玉辉在北京金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及车位费12,735,525.65元;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28日,发行人收到执行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共计1,280.58万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合计11,022.12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9,837.61万元。

  12、东莞证券诉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本金23,076,273.49元、利息89,741.06元、违约金230,762.73元及滞纳金188.46元。2023年9月27日,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了和解协议履行阶段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非保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表决。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收到管理人送达的《关于2023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报告》。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发行人收到的普通债权分配款项合计9.76万元,前述破产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合计2,384.02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384.82万元。

  13、东证锦信诉曹典军、张丽萍、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超额投资款、股权回购款及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5,409,846.59元,并承担东证锦信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022年4月15日,东证锦信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增加轮候查封曹典军名下房产,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16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向轮候查封财产的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22年9月9日,东证锦信应执行法官将本案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要求,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寄出《关于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21)粤1971执30433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意见的回复》,向法官明确本案的主要执行财产,以便法官确定受托法院,并请求法官在委托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23年5月30日,鉴于法官反馈本案委托执行申请已被其他法院退回,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续行查封、冻结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同步续行对已冻结、查封财产的执行措施。2023年12月6日,东证锦信收到法院送达的《通知》,载明法院最新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2024年9月9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部分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零。

  14、东莞证券诉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7中民”债券违约纠纷案。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暂合计人民币185,397,929.38元。发行人于2024年3月13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民投公司归还“17中民G1”债券本金148,229,000元及利息9,338,427元,并且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48,229,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年利率7%计算向发行人支付逾期利息。2024年6月13日,发行人收到法院“(2024)沪74执89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发行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获受理。2024年11月14日,发行人收到上海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中民投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应收余额合计14,822.90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13,395.48万元。

  15、东莞证券诉阙文彬“新里程”股票质押仲裁事项。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649,166.67元及违约金。2019年9月1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粤03执26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阙文彬持有的新里程1,500,000股股票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深圳中院已函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同时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发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7月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甘12破申1-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2年6月23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2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康医疗重整程序。发行人于2024年7月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执行恢复材料,2024年7月15日收到深圳中院的《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相关指引及告知书》。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截至2024年6月末,该项债权账面本息合计20,929.33万元,发行人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16,633.60万元。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15华业债”诉讼案。2021年11月起,国金证券陆续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原告,向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主要诉讼请求为要求上述被告对原告投资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简称“15华业债”)的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额分别超过1亿元。2022年12月,北京金融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审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5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截至2024年6月末,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裁判。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1)、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2年1月20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元证券对山东胜通享有83,279,563.23元债权,其他被告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2月1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开庭审理。2022年3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胜通集团已被东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司法解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国元证券的起诉。2022年3月9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指令青岛市中院审理,2023年3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8,327.96万元。一审审理中。

  2)国元证券诉李广元、李广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2023年10月底,公司就与李广元、李广胜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起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回购本金、利息、罚息等,起诉金额暂合计189,258,122.53元。2023年11月1日,收到合肥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年6月4日,本案开庭审理。2024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李广元向公司支付本金148,656,434.08元、逾期利息26,229,157.17元、律师代理费200,000元,李广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8,925.81万元。已判决执行中。

  3)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元证券伙协议纠纷: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应诉材料,原告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资管计划合伙协议(元惠28号),诉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元证券合伙协议纠纷,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项54,469,681.10元、与安徽国厚共同承担亏损额4,571,274.67元,律师费10,000元及诉讼费等,本案标的金额共计73,344,398.3元。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24年10月22日开庭。7,334.44万元。审理中。

  4)国元证券诉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债券业务纠纷:2024年2月24日,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线上立案,申请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赔偿因“16富贵01”债券实质违约所造成的损失62,314,274.87元。2024年3月11日,上海贸仲正式立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等文件。2024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日开庭。6,231.43万元。仲裁阶段。

  或有事项。1、公司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富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城改紫元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4年,公司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农保”)、安徽富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吉典当”)与合肥城改紫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城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其进行合肥滨湖紫园大厦建设工程施工。2017年2月28日,合肥城改、本公司、国元农保及富吉典及合肥城改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签订《合肥滨湖紫园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项目发包给中建八局。2021年9月1日,中建八局对合肥城改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因延期开工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及人工费上涨造成的损失43,079,784.63元(其中材料费39,209,459.33元、人工费3,870,325.30元);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申请人因办理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2021年9月10日,中建八局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将原仲裁请求变更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下款项:因延期开工导致材料价格上涨及人工费上涨造成的损失43,079,784.63元(其中材料费39,209,459.33元、人工费3,870,325.30元);因开工后工期延长造成的损失34,720,628.83元;变更签证价款14,572,289.38元;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鉴定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申请人因办理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2021年9月13日,公司及国元农保、富吉典当申请作为上述案件被申请人加入该仲裁案件直接行使权利,公司承担本案标的责任的12.5%。2021年10月22日,合肥仲裁委员会通知公司应裁。2021年12月12日,本案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第一次开庭审理。2022年2月27日,本案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第二次开庭审理,建设单位、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中建八局就滨湖紫园大厦项目合同中的解约终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撤销、施工许可证的注销等事项,在办理前述事项后,双方就中建八局未施工的工程量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工程量核对和现场交割,同时滨湖紫园大厦项目重新启动招标。2023年4月22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合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2、公司及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国厚)与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资管计划合伙协议(元惠28号)纠纷。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元证券合伙协议纠纷:2024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应诉材料,原告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就资管计划合伙协议(元惠28号),诉安徽国厚、国元证券股合伙协议纠纷,要求公司返还投资款项54,469,681.10元、被告安徽国厚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4,293,442.62元、公司与安徽国厚共同承担亏损额4,571,274.67元、律师费10,000元及诉讼费等。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截至2024年6月30日,该案件尚未开庭。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如下:

  (1)公司与金威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威公司”)投资“吴声·润物1号混合型私募证券基金”产生损失,金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的下层信托计划相关主体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79,774,725元。公司为基金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组织开庭,截至2024年6月末,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公司与兆信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兆信公司”)作为管理人所管理的“兆信1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吉是福金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金利1号基金”)产生损失,兆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利1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金利1号基金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623,324,129.95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2024年4月17日,金利1号基金托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将案件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辖。2024年7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渝金融法院管辖。兆信公司不服该裁定,2024年7月10日对上述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3)公司与上海石领等其他侵权责任纠纷案。

  ①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上海石领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石领”)投资“云南信托-天磐稳益2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损失,上海石领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信托收益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为人民币607,846,630.14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之一。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因上海石领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7,846,630.14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实际冻结公司持有的出资额为人民币307,846,630.14元的华泰联合证券股权及分红在内的权益。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持有的华泰联合证券股权及分红在内权益的保全措施。

  ②公司于2024年5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因上海石领投资“云南信托-天磐稳益1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生损失,上海石领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信托收益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为人民币168,842,739.73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因上海石领申请保全,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冻结信托计划受托人、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以及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8,842,739.7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并实际冻结公司的两个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68,842,739.73元。2024年8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裁定解除对公司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4)公司与浙金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根据起诉状信息,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简称“浙金公司”)投资“西藏信托-章嘉45号单一资金信托”产生损失,浙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信托计划投资的下层基金产品服务机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共同赔偿其本金损失、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86,666.67元。公司为下层基金产品托管人之一。截至2024年6月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组织开庭,公司已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5)公司与程曦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6年,公司取得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329,以下简称“利达股份”)股票用于做市。2018年7月,利达股份称计划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赴海外发展,其股东程曦同意在摘牌后受让公司所持有的利达股份的全部股票。利达股份及其股东被告程曦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公司持有的利达股份全部股票1,407,000股,转让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3,315,000元。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程曦未支付股票转让价款。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材料,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08,363,622.50元(截至2022年10月20日)。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曦向公司分别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63,31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2,66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并立案执行,尚未有执行回款。2024年3月2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与德尔集团及其实控人汝继勇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伊犁基金”)于2020年6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尔集团”)实控人汝继勇按照双方投资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义腾”)时签署的协议,对伊犁基金持有的河南义腾的股权履行回购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10月7日分别开庭审理。因河南义腾宣告破产并工商注销,伊犁基金于2024年2月7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发起新的仲裁申请,要求汝继勇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了伊犁基金上述仲裁申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6月24日出具决定书,因汝继勇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且尚未作出裁定,本案仲裁程序中止,待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2022年11月11日,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德尔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伊犁基金因德尔未来股票质押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275,966,101元,其中投资本金损失为人民币142,372,881元,利息损失为人民币133,593,220元)。2022年11月28日,根据伊犁基金的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冻结德尔集团所持有54,919,622股德尔未来股票。后该案件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简称“伊犁法院”),伊犁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必须以南京仲裁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并据此裁定中止诉讼。由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要求,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伊犁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了同意撤诉的裁定。同时,伊犁基金向伊犁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并重新提交了立案申请。

  (7)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与苏亚帅的履约纠纷案。

  华泰紫金投资旗下伊犁基金投资的嘉泰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泰数控”)项目因未能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及上市目标,触发了嘉泰数控实际控制人苏亚帅的回购及现金补偿义务,引起履约纠纷。2023年10月,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目前该案已被建邺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4年1月15日开庭审理。2024年4月18日,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支持伊犁基金主张的股份回购价款,包括本金人民币80,059,100元以及回购溢价款(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股份回购价款实际支付之日);调整了我方主张的违约金,以人民币80,059,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上诉期限届满,对方未提出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已生效,伊犁基金已于2024年6月12日向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递交强制执行立案材料。

  华泰证券与四川圣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

  华泰证券与楚金甫、唐付君、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华泰证券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楚金甫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华泰证券与韩华、杨立军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华泰联合证券与四通集团、四通集团财务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

  华泰联合证券与北京华资银团集团债权债务纠纷案

  华泰联合证券与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纠纷案

  华泰联合证券与邮储银行关于美吉特项目纠纷案

  华泰资管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

  华泰资管公司资本创新招商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华泰资管公司关于“华泰证券华福厦门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票据合同纠纷案

  华泰期货公司客户张晓东期货账户穿仓案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

  1、2019年7月,华西证券与南京东泰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资管”)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共向其融资1亿元。后东泰资管违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10000万元(本金)。判决已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判令向公司支付本金、利息等。公司就质押股票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抵押房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已按生效判决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违约金未受偿。法院裁定因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华西证券主承销及受托管理的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8远高01”“19远高01”“19远高02”)涉及债券违约,先后共有15位投资者起诉公司(已立案),分别是:华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吴江天虹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太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上述投资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承担其投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的赔偿责任,累计涉及16案,诉讼本金10,753.5万元。涉诉金额:10,753.5万元(本金)。11案已和解支付;1案判决已生效,仍在执行中。未结4案涉及起诉金额约8337.8万元。共16案,11案已结案,1案判决生效在执行,4案仍然在审理中。

  3、成都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置业”)与华西证券进行联合建设,合作方式为公司投入地块土地使用权、大成置业投入资金。因大成置业未能依约筹措建设资金,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退还了投资款8536万元。后大成置业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向大成置业退还履约保证金800万元,公司已按判决要求履行完毕判决书中全部义务。大成置业向最高院提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大成置业将认为与公司联建D6地块二期工程存在的债权转让李某。2021年12月,公司收到开庭传票,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公司支付与大成置业解除联建协议时的补偿款1595.71万元及联建协议解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723.28万元。2022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裁定,因重复起诉驳回李某对补偿款及部分资金占用利息的起诉;同时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96.19万元。其后,李某和公司均就本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涉诉金额:约2318.991万元。二审判决已生效,判决公司承担约1094万元资金支付义务。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并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2、公司已于11月19日向四川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生效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53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8日止;公司向李某支付保证金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标准为:以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自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公司向李某支付2014年9月12日前的投资款资金占用利息303.19万元。公司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并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4、华西证券作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上述项目后终止审核,并未实际发行,后相关投资者向法院诉求购买数知科技股票产生的损失。目前共3案,涉及投资者袁某、肖某、韩某,涉诉金额分别是1080.51万元、133.03万元、1.2953万元,投资者以数知科技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数知科技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要求本公司作为未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约1214.84万元。肖某案、袁某案一审均未开庭;韩某案一审已进行证据交换,尚在一审中,待一审正式开庭。

  5、雄川公司与华西证券签订协议联建综合办公大楼及附属工程,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商行”)对雄川公司的违约金出具保函。公司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雄川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乐山商行对前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23年3月被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5000万元。涉诉金额:5000万元。二审判决已生效,执行中(预计近两天将到账)生效判决支持公司诉求,乐山商行向公司支付5000万元。二审判决已生效,执行中。

  6、2018年庄某与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融资10000万元,以其持有的“中装建设”股票质押,后经双方协议提前回购本金3000万元。2024年2月因庄某违反协议相关约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金额:7000万元(本金)。一审判决已生效后,执行一审判决已生效,执行中。

  7、2016年,公司管理的华西证券融诚3号集合资产管理作为买入方买入“16宜华01”。后因“16宜华01”债券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华西证券融诚3号集合资产管理购买涉案债券受到投资损失。公司诉请要求赔偿本金、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共约3,413万元(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涉诉金额:3,413万元(暂计至2024年5月16日)。公司向法院提交立案的申请已于2024年9月被受理。目前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华西金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西金智)

  (1)2020年12月31日,华西金智管理的成都华西金智银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成都永峰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银创基金以不安抗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购义务人履行回购义务,涉及资金1641.60万元,法院已调解支持我方诉求,目前回购义务人正在筹集资金以履行回购义务。

  (2)2018年10月,华西金智管理的泸州华西金智银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成都国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日,银聚基金以合同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回购义务人履行回购义务,2024年2月19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金智银聚基金诉讼主张,涉及金额8999.2368万元。二审已于2024年4月15日开庭并于2024年6月12日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对方的上诉。2024年6月28日已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的材料,2024年8月5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已执行立案。

  (3)2021年1月,华西金智管理的成都华西金智银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北京中铠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7月和8月银创基金以触发回购条款为由向企业送达回购函,后续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2023年12月22日受理,涉及资金6129.86万元,并于2024年2月2日收到北京贸仲委启动保全事宜的通知书,中铠天成针对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效力起诉到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收到仲裁庭延期开庭的通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效力的案件已于2024年8月7日开庭审理。

  华西银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西银峰):2020年9月,华西银峰就投资广东泓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胜科技)与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共支付转让款1,500万元。后就投资事项与相关方发生纠纷,公司收到款项700万元。2024年2月,公司提起仲裁,申请相关方支付剩余款项合计1,077.37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相关仲裁案件推进中。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2023年9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2023年10月,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近日,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云01民初414号和【2024】云01民初415号)。

  诉讼机构: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

  被告一: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诚公司);

  被告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云南信托以民事信托纠纷为案由,要求判

  令被告中诚公司返还原告转让价款149,2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4号)、193,700,000.00元(【2024】云01民初415号)及以上述转让价款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两起案件利息合计62,870,949.86元);被告湘财证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2024年11月28日,昆明中院分别就【2024】云01民初414号、【2024】云01民初415号两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一)【2024】云01民初414号案件:1.被告中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149,200,000.00元及以149,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湘财证券对被告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3.驳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24,580元,由被告中诚公司、湘财证券负担。

  (二)【2024】云01民初415号案件:1.被告中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信托支付回购价款193,700,000.00元及以193,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湘财证券对被告中诚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56%的补充责任;3.驳回原告云南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87,875元,由被告中诚公司、湘财证券负担。

  目前案件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对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通过法律手段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一审判决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本次计提预计负债是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作出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与上述案件信托产品有关的罗静案刑事判决书(【2023】沪刑终8号、【2022】沪02刑初83号),确认云南信托是案涉信托产品的管理机构,湘财证券为代销机构,认定湘财证券为受害机构之一,湘财证券及其相关方未参与罗静等人的合同诈骗。同时,针对云南信托作为管理方的案涉信托产品,曾有投资者对云南信托、湘财证券等机构提起诉讼,在以往已生效判决中,湘财证券全部胜诉;相关审判法院,包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均认可湘财证券已经履行了代销机构的义务,均未支持要求湘财证券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等相关诉讼请求。湘财证券认为,本次诉讼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将依法提起上诉,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正当权益。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上述诉讼对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偿债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最终诉讼及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1)陈某松、陈某连股票质押式回购纠纷案。

  因陈某松、陈某连违反与信达证券于2016年11月签订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已公证),未按要求履行购回义务,信达证券于2019年8月28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等公证债权文书,要求陈某松、陈某连支付本金99,036,000元、利息985,848.36元及相应延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对陈某松质押给信达证券的21,650,000股*ST中新(证券代码:603996)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19年9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6月19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陈某松名下的21,650,000股ST中新股份。2021年6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陈某连提出的执行异议材料。2021年7月27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连的执行异议。2021年8月,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陈某连针对前述裁定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2021年12月20日,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浙1002执5052号之四,拍卖被执行人陈某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ST中新股权。2022年1月4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2,165万股*ST中新股权价值5,187.35万元。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先后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了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流拍未拍卖成功。2022年4月11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对2,165万股*ST中新股权进行司法变卖。因*ST中新被上交所终止上市,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5日中止本次司法变卖流程。*ST中新终止上市后,2022年7月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市及退市板块挂牌转让,证券名称变更为“中新3”。2023年6月12日至10月30日,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R中新1股权已完成了两轮司法拍卖及最终一轮司法变卖程序,均以流拍结束。2023年11月24日,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陈德松持有的2,165万股的股票作价4,220,000元以物抵偿。2023年11月28日,执行法院法官已在中登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2)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回购纠纷案(债务人破产重整)。

  2017年3月、9月,信达证券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控股”)签署了两份《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信达证券向新光控股融出资金共计190,528,000元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合同到期后,新光控股未按约定进行购回。2019年4月25日,新光控股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信达证券向破产重整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包括尚未归还的本金180,214,555.3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等合计205,070,982.73元,并主张对新光控股质押给信达证券的40,521,300股中百集团(证券代码:000759)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5月6日,新光控股管理人作出《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确认信达证券债权金额为204,470,982.73元,债权性质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2023年3月2日,中百集团股权两笔质押(持股比例分别为3.29%和2.66%)已在阿里网络拍卖平台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拍,以流拍结束。2023年3月23-24日,新光集团持有的中百集团4052万股股票进行了第二次司法拍卖,最终以1.87亿元成交拍卖成功。截至2024年8月12日,已完成了中百集团股权及其孳息的司法处置,信达证券已收到债权分配款合计188,689,986.30元,新光集团股票质押项目本金已全额回收。

  3)宜华生活债券纠纷案。

  因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兑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及利息,信达澳亚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本金214,585,000元、利息12,538,818.85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支付“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金65,765,000元、利息3,756,064.37元(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及违约金,以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要求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喜、广州市宜华家具有限公司、梅州市汇胜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2月7日判决信达澳亚胜诉,由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信达澳亚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5日予以执行立案并开展执行。2024年2月23日,信达澳亚收到法院支付的执行案款69,428,863.31元。此外,因宜华生活及相关主体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信达澳亚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追究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主体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的诉讼,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137,262,610.1元。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予以正式立案,并于2023年2月24日开庭审理。2023年11月10日,信达澳亚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后信达澳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5月8日立案,8月14日裁定撤销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信达澳亚起诉的民事裁定,同时指令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8月16日,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案尚待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诉讼通知。

  4)博瑞格债券纠纷案。

  信达证券于2013年承销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格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2013年4月18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代表“新时代信托·【新风13号】13博瑞格债投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认购了债券面值6,700万元整的“13博瑞格”债券,并于2013年4月18日支付认购款。2014年4月,博瑞格公司未支付首期利息,“13博瑞格”债券发生违约。截至目前,“13博瑞格”债券本息尚未兑付。2022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起诉材料,新时代信托认为信达证券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债券承销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向北京金融法院对上述三家机构提起诉讼,诉请上述三家机构共同承担新时代信托受到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合计约1.39亿元。被告北京市兆源律师事务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12月12日,北京金融法院作出(2022)京7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审理。其后,原告新时代信托针对本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2023年4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民终辖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11月22日,济南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谈话。庭前谈话后,济南中院将平安银行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4年6月7日,济南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24年7月4日,信达证券收到济南中院一审判决书,驳回新时代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2024年10月10日,信达证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截至到目前,本案尚待济南中院开庭。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

  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近期公司涉及两起重大诉讼案件,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起与吉林省中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涉及贷款本金12,940.00万元;另一起涉及吉林省天科水泥销售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总计11,579.80万元,并于2024年11月21日被首次执行。公司在两起案件中均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IPO企业涉诉公告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诉讼程序包括一项专利侵权诉讼、一项专利无效诉讼,即:原告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诉被告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该案已进入中止审理状态,考虑到本案件的周期较长,对败诉可能面临的赔偿现阶段暂时无法准确估算,参考实践中常见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损害赔偿金额预计为相关产品在涉案专利生效后于美国销售的金额的0.5%-5%,极端情况下,如发行人败诉,结合争议专利生效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美国地区全部销售收入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预计为384.72万元至3,847.21万元;预计不超过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间合计利润总额的2.64%,不超过发行人2022年至2024年6月期间合计收入总额的0.44%。以及SES向巴黎司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EP3820203B1的法国部分无效。2024年6月6日及2024年6月7日,发行人、SES分别提交中止审理申请,请求在涉及本案专利的专利异议程序结束之前中止本案。该案已于2024年6月21日,由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

  彭超云与天有为有限于2018年2月签署《终止协议》,约定入股的前提条件为柳州分公司注销及彭超云向天有为有限转让所持柳州子公司股权完成,其中柳州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司变更登记于2018年7月办理完毕,柳州分公司于2022年2月完成注销,由于间隔时间较长,期间天有为业务情况和经营业绩已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对入股价格存在不同理解,在未达成一致前,彭超云认为应按照合作经营终止前的方式继续支付分红款及费用。因此,2022年9月7日,彭超云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天有为有限、柳州天有为和吕冬芳诉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天有为有限和柳州天有为共同向彭超云支付2018年至2021年的分红款及费用,暂定44,967,983.34元,吕冬芳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5月25日,公司与彭超云达成和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博、吕冬芳与彭超云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约定王文博、吕冬芳将其持有的方缘合伙49.4999万元的份额无偿转让给彭超云,在转让时方缘合伙持有公司3,421,585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5%。同日彭超云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23年5月25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桂0204民初4616号之三),准许彭超云撤诉。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旻因与外部投资人同步增资以进行反稀释等,存在从部分外部投资人及金融机构处取得借款的情况,截至2024年10月31日尚未到期的负债合同金额总计为9,375万元,应付利息金额合计为814.82万元。李晓旻尚未到期的债务包括两类,第一类债务系公司部分投资人股东提供的借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借款本金余额为6,090万元,全部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为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六年;另一类债务系向金融机构申请的借款,截至2024年10月31日的借款本金余额为3,285万元,金融机构借款预计于2026年至2027年陆续到期。如不提前进行还款,2024年剩余期间以及2025年、2026年、2027年李晓旻需向金融机构偿还的借款本息金额分别为65.23万元、302.44万元、1,949.11万元、1,301.51万元。就上述待偿还债务,李晓旻先生未来拟通过自身可支配资金、从公司处领取的薪酬收入、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所得资金、自有房产变现、由他人代为偿还债务、使用自身信用筹措新的借款等多种方式筹措还款资金,相关还款资金预计能够覆盖李晓旻先生的还款计划。目前李晓旻先生不存在因个人负债而涉及诉讼或借贷纠纷,未来还款具有良好保障。如极端情况下李晓旻先生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则将可能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一方面,如李晓旻产生债务逾期偿还或违约的情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要求部分质押、冻结或处置李晓旻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等资产。截至2024年10月31日,李晓旻尚未清偿的借款本息金额如按照公司最近一次融资投后30亿元测算,对应公司股权比例约为3.40%,占比较小,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如李晓旻短期内出现债务违约情形,其可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尽快清偿相关债务,避免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会直接影响李晓旻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假设出现因债务违约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极端情况,则在相关情形消除前,李晓旻将无法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发行人董事会层面的决议及日常生产经营决策进行直接管理,但其仍可作为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芜湖佳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

  报告期内,公司与加拿大客户Serge Baril & Ass.Inc.(“SBA”)及其母公司Gestion Serge BarilInc.(“GSB”,与“SBA”统称为“仲裁申请人”)产生合作纠纷,因诉讼而聘请境外律师各年度分别发生了律师费用477.45万元、422.47万元、0万元,承担仲裁申请人的律师费及赔偿金额各年度分别为613.93万元、111.22万元、0万元;扣除该诉讼事件影响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利润分别为5,054.77万元、5,714.62万元、7,698.0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3,773.12万元、5,461.87万元、6,688.37万元。诉讼双方已于2021年12月签署和解协议,该案件于2022年1月终止仲裁,目前该诉讼案件已完结。

  浙江泰鸿万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分别为128.83万元、183.92万元、58.22万元和0.62万元,整体金额很小、主要为赔偿支出。发行人与埃德沙公司就发行人是否存在侵犯埃德沙公司专利号为ZL018098266的“门制动器”专利事项存在纠纷,2022年5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2知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行人赔偿埃德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发行人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为营业外支出。2022年6月,埃德沙公司因不服从前述判决书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8日对该案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冀0104民初23229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夏*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1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由:劳动争议

  当事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鄂0103执恢2384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国天时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2-06

  案号:(2024)鄂0103执恢2385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国天时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2-06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2411号

  案由: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原告:沈*

  被告:长江证劵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股权被冻结: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4)沪0115执10781号

  被执行人: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246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12-04至2027-12-0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7178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高**

  被告: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岳州路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2024)京74执1512号限制高消费

  限制法人或组织:北京天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对象:刘研

  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1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304执33140号

  立案日期:2024-11-27

  执行标的:5000

  执行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单存礼、单玉香、刘泽顺、白清明、王芸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存礼、单玉香、王芸芸、王忠明、江志强、刘泽顺、刘晓龙、王吉万、王国昌、白清明、江亭河、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鲁02执2001号】中,因向你方邮寄申请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前述申请书,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前述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深圳前海欧米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川0105民初12901号滨海天地(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中至正(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欧米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因被告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现被告浙江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7

  案号:(2024)苏01民初121号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弘湾博途(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钱培专,白正华等9个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3-21

  (2024)苏01民初法第121号股权冻结

  被执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方: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数额:1250万人民币

  执行法院:南京中院

  冻结起止时间:2024-12-05 至 2027-12-04

  公示时间:2024-12-0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柯宗庆、柯宗贵:原告卢*政诉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柯宗庆、柯宗贵、柯宗耀、赵庆伦、郑燕、景丽、蔡镇顺、李根森、冯明强、陈文浩、黄泽华、詹桂彬、周涛、张越、余曜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成渝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9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5138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黄昊

  第三人:上海菲戈恩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宇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广州瑞德金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华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2023)内01执恢202号一案,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送达以物抵债裁定、终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刊登日期:2024-11-27

  翁华银:本院在执行(2023)内01执恢194号一案,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以物抵债裁定、终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7

  李恩平:本院在执行(2023)内01执恢195号一案,申请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经本院多方查找,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以物抵债裁定、终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视为你放弃权利。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1-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25148号

  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原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王**,王**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鄂0106执7821号

  立案日期:2024-11-05

  执行标的:90455

  执行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05民初15315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裘**

  被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6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10民终3146号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林*

  被上诉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0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骆**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谭**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案由:合同纠纷

  当事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宝(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李*

  法院:天津市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5-01-02

  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重庆库玛家俬有限公司、深圳泽鑫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人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泽鑫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重庆库玛家俬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7民诉前调6371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裁判解散深圳泽鑫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深圳泽鑫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终1895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上诉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陕0102执保265号之一

  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市北方嘉科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支持]

  被申请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2024-08-0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富鼎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原告白**诉你与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诉人白**在上诉期内就(2023)京0105民初8077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彭小明、李淑芬、汤平、张丽萍与被申请人陈义龙、李林芝、张海涛、罗廷元、徐尹生、厉培明、张兆国、陈义生、中盈长江国际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最高法民再297号、298号、299号、230号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11-26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辽0102民初28305号

  案由: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正和岛创典科技有限公司,夏华

  第三人:北京正和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东宏

  法院: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2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等、第三人莱士中国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民终667号开庭传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水渡口大道证券营业部被执行人

  案号:(2024)苏0812执4348号

  立案日期:2024-11-28

  执行标的:17823

  执行法院: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豫01民初1431号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1)

  于*东、李*:本院受理(2024)鲁0191民初9785号原告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会展西路证券营业部被告于*东、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屋租赁押金10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自2022年8月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6629.58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6

  北京高合投资有限公司(1)

  原告郭玮与被告北京高合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高合投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案号(2024)津0103执4777号,因被告北京高合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3民初22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原告郭玮赔礼道歉义务,原告郭玮申请执行,要求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高合投资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张贴对原告郭玮的书面道歉信(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高合投资支付)。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失信被执行

  案号:(2024)浙0108执2213号

  发布日期:2024-11-20

  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义务:支付案款人民币50000元

  执行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3)浙0108诉前调确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北京中化明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中化明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桂0103执16375号

  立案日期:2024-11-26

  执行标的:198939

  执行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北京鼎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孙*梅、王*娇、上海泽昂投资管理中心、北京鼎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未来能源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诉闫*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你们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24-12-0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青岛国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天财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对王**与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5民初18904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长沙湘江博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长沙湘江博伟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湘0104执恢3788号

  立案日期:2024-11-20

  执行标的:33365718

  执行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张鹏诉被告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放展私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涤除原告张鹏为放展私募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放展私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放展私募负担。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4

  重庆市友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重庆市友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贡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康华中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统,宋*伟,方*华、第三人重庆洲誉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告送达(2024)渝0152民初70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六被告对(2021)渝015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35184元及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旗舰店债务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5184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从2022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截止2024年8月29日利息为5789元);2、六被告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刊登日期:2024-12-04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苏0105执7717号

  立案日期:2024-11-25

  执行标的:100

  执行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泛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泛海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津0116执24579号

  立案日期:2024-11-29

  执行标的:1021339

  执行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51民初12494号

  案由: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原告:王**

  被告: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华联汇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1)

  华联汇垠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横琴)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粤01执2557号

  立案日期:2024-11-27

  执行标的:2380

  执行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中汇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南京中汇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苏0106执恢1602号

  立案日期:2024-11-26

  执行标的:3188800

  执行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南京中汇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苏0106执恢1601号

  立案日期:2024-11-26

  执行标的:1798885

  执行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01月07日10时30分在本院三号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韦**诉被告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6554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李佳欣,上海真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孟繁强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上海长江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长江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沪0115执31785号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1-20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0586号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原告:许晓峰

  被告:上海长江联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07-24

  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0民初19058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解**

  被告: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6

  上海曜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011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曜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黄**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深圳互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一芯一伊(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久欣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原告杨**诉被告深圳互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和聚河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姚小欣、上海世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芯一伊(宁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久欣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公告送达(2024)粤0305民初563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杨**美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 25,784.80 元,本院予以退回。本案保全费 5000元,由原告杨**负担。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苏州中科科电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斐之:原告苏州中科科电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信和洁能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杨维新、杨斐之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苏0591民初6514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天府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

  天府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川01执恢349号

  立案日期:2024-11-22

  执行标的:615374910

  执行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原告刘杰与被告陈思霞、李东亚、万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03民诉前调27040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刊登日期:2024-12-05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云民终594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上诉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陈**

  原审第三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6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578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谢*

  被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0

  案号:(2024)渝民终351号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1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305民初6269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王*

  被告: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3-11

  浙江品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浙江品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案号:(2024)浙0105执6936号

  立案日期:2024-11-29

  执行标的:7992

  执行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投中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共青城腾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普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投中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兴泰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腾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金瀚邦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4)赣0113民初70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管辖)、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1)

  本院受理原告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74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3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3)

  本院受理原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74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本院受理原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7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本院受理原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4)沪74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金融法院

  刊登日期:2024-12-05

  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94018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罗*

  被告:云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12-09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

  案号:(2024)豫01民初145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姚**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1

  案号:(2024)豫01民初1430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宋**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4

  案号:(2024)豫民终487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上诉人: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河南省金博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1)

  (2024)渝0108民初9180号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2024-06-11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L某某

  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川0115民初5762号

  案由:名誉权纠纷

  原告:罗**[撤诉]

  被告: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宜信致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5个

  裁判日期:2022-12-0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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