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枫湖百花湖保护条例(贵阳哪个区房价低环境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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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哪个区房价低环境也好?

在贵阳市环境好,那么肯定是贵阳市的后花园,花溪区。还有就是拥有红枫湖百花湖的清镇市。还有就是双龙新区的龙里部分。

贵州省红枫湖和百花湖的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特别注重防治污染。其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对水源的保护措施。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需按照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进行保护,二级保护区则需达到省人民**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省**水行政部门会与相关城市**合作,确定两湖的最低水位控制线,并经批准后实施。

红枫湖更好玩,位于贵阳西部的清镇市,是贵州省较大的人工湖,湖中分布着一百多个大小岛屿及半岛。

为了确保红枫湖和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的水资源环境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质量,以及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首先,对于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的行为,如未能达到环境保护标准,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2万至10万元的罚款,严重违规者甚至可能被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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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治理和保护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百花湖饮用水源水质稳定保持为Ⅲ类,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百花湖,位于贵阳市西北郊,地处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和百花湖乡之间,距市区22公里。

贵州省红枫湖和百花湖的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的规定,首先,市、县长被赋予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和两湖管理机构需确保其管理区域内水资源环境质量的稳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保护,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游泳和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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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第三条 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第四条 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八条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第十条 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

  (五)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七)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九)采矿;

  (十)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

  (十一)在两湖水域内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使用违禁渔药;

  (十二)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十三)其他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堆置、存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六)设置油库;

  (七)经营外排废水、污水的餐饮、住宿;

  (八)建设畜禽养殖场;

  (九)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

  (三)从事旅游、垂钓、捕捞、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非机动船和非燃油机动船。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使用机动船必须经海事航务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在两湖流域严格控制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的建设。

  禁止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建设外排废水含磷、氨氮、氟化物、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达到规定标准排放。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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